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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-5 投资期要改成“2年”了吗?USCIS 新拟议规则里,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句
EB-5 投资期要改成“2年”了吗?USCIS 新拟议规则里,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句
2026 年 7 月 2 日,DHS/USCIS 预计将在 Federal Register 正式刊登一份 EB-5 拟议规则,Docket No. USCIS-2026-0100。
需要先说明:这是一份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,也就是拟议规则,不是最终规则,也不是刊登当天立即生效。规则刊登后会有 60 天公众评论期,之后 DHS 才会根据评论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发布 final rule。
但这份拟议规则非常重要。它不是简单修改一个技术条款,而是准备把《EB-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》(RIA)之后 USCIS 对 EB-5 的整套新理解,系统写进 8 CFR 法规。对于投资人、区域中心、项目方、中介以及律师实务,都会产生实质影响。
其中,最值得投资人关注的一点,是 投资维持期限。

一、最核心变化:EB-5 投资维持期从“临时绿卡期间”转向“至少 2 年”
在 RIA 之前,USCIS 长期将 EB-5 投资的 sustainment period 理解为:投资人取得临时绿卡后,资金通常需要维持到两年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period 结束,并在 I-829 阶段证明投资仍然符合要求。
RIA 修改后,法律文字发生了变化。USCIS 在这份拟议规则中明确引用并解释:投资人必须预期其资金 “remain invested for no less than two years”。
也就是说,USCIS 现在拟议确认:EB-5 投资至少需要维持 2 年,而不再简单等同于必须一直维持到投资人临时绿卡两年结束。
原文中最关键的一句是:
DHS proposes that an investor may invest in accordance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ny time prior to filing his or her EB-5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and the requirement to remain invested for at least two years begins on that date of investment.
也就是说,2 年投资期从 qualifying investment 真正投入并 at risk 开始计算,而不是从 I-526E 批准、排期到、签证获批、入境或拿到临时绿卡时才开始计算。
这对排期国家投资人尤其重要。过去最大的现实问题是:项目可能早已完成,资金也已经循环很久,但投资人因为排期迟迟不能拿到临时绿卡,导致项目方还要不断 redeploy 资金来维持投资风险状态。USCIS 这次的拟议规则显然想缓解这个问题。
二、但注意:递交 I-526E 当天,资金仍必须 at risk
这也是很多人容易误读的地方。
USCIS 并不是说,只要过去曾经投满 2 年,就可以在资金已经退出后再递 I-526E。恰恰相反,拟议规则特别把一个要求从“建议”变成“要求”:投资人在递交 I-526E 当天,资金仍必须 remain at risk,并且 available to the job-creating entity。
原文写得很清楚:
DHS proposes to modify its post-RIA policy to require (rather than suggest) that the investment would also have to remain at risk and available to the job-creating entity on the date the investor files his or her EB-5 immigrant visa petition.
换句话说,USCIS 允许 2 年从实际投资日起算,但为了避免投资早已完成、证据过旧、资金已经退出后再递案,USCIS 要求在 I-526E filing date,资金仍处于 EB-5 合格投资状态。

实务上可以这样理解:
如果投资人已经把资金投入 NCE/JCE,资金处于 at risk 状态,之后递交 I-526E,那么 2 年投资期可以从实际投资并 at risk 的日期开始算。
但如果投资已经完成并退出,资金已经返还投资人,然后投资人才递交 I-526E,这种情况在拟议规则下风险很高,因为递件当天资金已经不再 at risk,也不再 available to JCE。
还有一点也很重要:USCIS 只是说移民法层面的最低要求可能是 2 年,并不禁止项目合同约定更长投资期。原文说:
the INA creates a minimum investment timeframe but does not preclude an investor and a commercial enterprise establishing an agreement for a longer period of investment.
所以,投资人不能只看移民法最低要求,还要看项目文件怎么写,包括 LP Agreement、Subscription Agreement、Loan Agreement、Redeployment Policy 等。
三、其他几个变化也很大
除了投资期限,这份拟议规则还提出了很多重要变化。
1. 资金来源审查会更严格
投资款、行政费、相关费用都要证明来自合法来源并通过合法路径进入 NCE。第三方换汇、money service business、currency exchanger 可以使用,但需要证明其合法、受监管,并符合相关 AML/CFT 要求。
如果 USCIS 怀疑资金来源或路径不合法,仍可要求独立、可信的补充证据。
数字资产可以作为资金来源路径的一部分,但不能直接作为 EB-5 “capital” 投入 NCE。投资人仍要证明数字资产的取得、持有、转换、税务申报、账户所有权和交易路径都合法。
2. TEA 认定会更加规范
高失业区不再由州政府自由出具 designation。USCIS 将在 I-956F 或 standalone I-526 审查中认定。
高失业区一般只能包括项目所在地 census tract,以及与其直接相邻的 census tracts,并且必须使用统计有效、一致的数据。USCIS 明确表示,以前常见的 LAUS + ACS “Census Share Methodology” 将不被接受。
3. Bridge financing 被重点限制
USCIS 拟议取消一种过去常见做法:项目先用 bridge loan 建设并创造就业,后来 EB-5 资金进入后用于偿还 bridge loan,再把这些就业算给 EB-5 投资人。
DHS 认为 RIA 后法律要求投资与就业之间有更直接联系,因此拟议不再允许把用 EB-5 资金偿还的融资所创造的就业计入 EB-5 就业。
这一点对很多地产和建设类项目影响很大。
4. Visitor spending 模型被否定
USCIS 拟议禁止用 visitor spending 作为经济模型 input 来证明就业创造。对于酒店、旅游、商业综合体等项目,这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变化。
5. 区域中心监管显著加强
区域中心必须证明其地理范围是 contiguous and limited,并且经济活动对整个区域有实质影响。
区域中心还要有监控 NCE/JCE 的 policies and procedures,重大管理、所有权、组织结构变化要及时 amendment,每年提交 annual statement,并且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 USCIS audit。

6. I-956F 的作用更核心
区域中心投资人在递交 I-526E 前,区域中心必须先递交项目申请。
项目层面的商业计划、经济报告、TEA、infrastructure、资金结构、风险披露、证券文件、利益冲突、诉讼/调查/破产等,都会集中在 I-956F 阶段审查。投资人自己的 I-526E 主要证明个人投资和资金来源。
7. 区域中心或项目出事时,good faith investor 仍有补救路径
如果区域中心被终止,或 NCE/JCE 被 debar,USCIS 会通知受影响投资人。
投资人通常有 180 天通过 amendment 补救,例如让 NCE 重新挂靠合规区域中心,或转投另一个合规 NCE/项目。补救成功后,投资人有机会保留原 petition、priority date 和 EB-5 eligibility。
但这个保护不是万能的。如果原始递件当天就存在资格缺陷,例如资金来源本身不合格、项目申请本身不合格,不能靠 amendment 修复。USCIS 还明确表示,如果 amendment 试图改变投资人的资金来源,会被拒绝,通常需要重新递案。
四、对投资人的实务提醒
这份拟议规则尚未最终生效,但它已经清楚反映了 USCIS 对 RIA 后 EB-5 的监管方向:更强调资金真实性、项目合规、就业与投资之间的直接联系,以及区域中心持续监管责任。
对于准备递案或已经投资但尚未递案的投资人,最需要确认三件事:
第一,I-526E 递交当天,资金是否仍然 at risk,并且 available to job-creating entity。
第二,资金来源、换汇路径、第三方转款、行政费来源是否可以完整证明。
第三,项目是否过度依赖 bridge financing、visitor spending,或过宽的 TEA 设计。
对于已经递案的投资人,则需要关注项目是否有区域中心 termination、NCE/JCE debarment、redeployment 不合规、I-956F amendment 失败等风险。
如果项目已经完成足够就业,且资金已按要求投资至少 2 年,即使后续区域中心或项目出现问题,投资人仍可能保留资格;但如果就业或投资期尚未完成,就要提前评估 180 天补救路径。
总的来说,这份拟议规则里最值得投资人记住的一句话是:
EB-5 投资期可能走向“至少 2 年”,但不是“投完 2 年后随便什么时候递案”。递 I-526E 当天,资金仍必须处于合格的 at risk 状态。
这才是这次规则中对投资人最关键、也最容易被误读的变化。
本文仅为一般法律信息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每个 EB-5 案件的风险取决于项目结构、投资文件、资金路径、递件时间、就业创造、区域中心状态等具体事实。如需判断是否可以递案、是否需要补强资金来源、或项目文件是否符合拟议规则方向,应由律师逐案评估。
资料来源:
- DHS/USCIS, EB-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; Ensur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EB-5 Program; Automatic Revocation of Petitions for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, DHS Docket No. USCIS-2026-0100, RIN 1615-AC94.
- Federal Register public inspection document 2026-13392.
